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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办学项目申报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联合办学是指我院与校外企业、机构利用双方资源,合作培养学生。为了大力推进国务院、教育部提出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充分利用校企优势资源,推动专业、课程、教材和教学的改革,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提高学生就业能力;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联合办学行为,加强对外联系,扩大学院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办学的形式有:(一)订单式培养;(二)企业与学院共同举办某专业;(三)企业部分投入参与建设的专业;(四)其它合作方式。
  第三条 学院教务处归口管理有关系申请联合办学的工作,并提供相关的咨询、审核、报批等服务。
  第四条 联合办学项目申报程序
  (一)系进行联合办学,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对方背景、培养目标、办学专业、运作模式,并附上对方有关办学意向的书面材料。
  (二)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学院领导书面同意后,教务处会同系与对方共同讨论联合办学的具体内容,酝酿联合办学意向书。
  (三)意向书酝酿成熟后,相关系需起草下列申报材料报教务处:项目申请表、可行性论证报告、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办学方案、对方合作者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收费情况说明、对方授予的证书样本及相关证明、教学实施计划(包括师资、教材、教学安排及招生计划等)、教学场地同意使用的有关证明。
  (四)教务处对上述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写出综合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
  (五)学院领导同意后提交学院党委会审批,获得批准后由院领导和对方对等人员,经最后协商确认后签署联合办学协议书。
  (六)根据联合办学协议书的内容,教务处会同系商定执行协议书的具体步骤。
  (七)在联合办学项目的执行中,相关系对合作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承担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督导办负责监控合作项目的教育教学质量;教务处负责项目的管理与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各系通过联合办学培养骨干师资力量,安排中青年教师听课,吸取在课程、教材、教学方面的经验。
  第五条 联合办学的政策支持
  (一)发展校企合作教育须有一个好的激活机制与制度,以点带面,形成良性循环。学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合作项目的开展,从合作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经费开展工作。经费主要使用于:项目开发费用、合作期间的工作经费、项目结题时的总结奖励。
  (二)每年学院召开一次联合办学工作总结会,对学院全年的联合办学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并对成绩显著的联合办学项目给予奖励。
  第六条 联合办学经营权在学院,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按程序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签订任何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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