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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教学管理,促进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文件、《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的办学任务是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学院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在院内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和重视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质量的氛围;形成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教学秩序;具有科学化、规范化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较先进的教学管理手段;形成对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信息反馈和分析调节体系。
  二 教学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教学工作由院长负责。分管教学副院长协助院长进行教学、科研和管理日常工作。教务处是学院管理全日制学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学院全日制学历教学的日常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和评价检查工作。
  第六条 教学单位负责所属专业、教研室的教学管理、教学基础建设和改革工作,并具有管理所属专业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的职能。系教学工作由系主任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负责。
  第七条 教研室是直接进行教学工作的基层教学组织。在系领导下完成下达的教学和实习实训任务,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并承担师资培训提高任务。专业教研室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联系和合作。
  第八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审议专业的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教学和学术事项。
  三 教学计划管理
  第九条 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院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条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一)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
  1、及时跟踪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突出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
  3、学生院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
  4、院内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
  5、课堂与实习地点的一体化。
  6、从实际出发办出特色。
  (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包括
  1、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
  2、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
  3、修业年限。
  4、课程设置及时间分配。
  5、教学进度总体安排。
  6、体现人才培养模式。
  7、其它必要的说明。
  (三)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
  1、学习了解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2、广泛开展社会人才市场需求调查。
  3、组织院内和社会用人单位专家论证培养目标、基本规格、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
  4、教务处提出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意见和要求。
  5、教学单位主持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6、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第十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一)各教学单位编制每学期的教学进度表,安排每学期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落实任课教师,编制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实施计划。
  (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教学环节、学时、授课时间、考核方法等须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在下达教学任务前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调整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任课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教学进度表,周学时安排,于开课前编制学期授课计划。学期授课计划需经教研室讨论,教学单位负责人核准后执行。任课教师执行授课计划过程中,如认为教学内容或进度计划确实需要作较大变动时,须提出书面申请,应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 编制教学工作日历
  教学工作日历是学院年度和学期作息时间总体安排,主要内容有:学期的起止时间,教学周数及各教学周起止时间,寒暑假起止时间,期末考试安排时间,法定节假日等。
  教学工作日历由教务处根据学院教学工作计划,并参照日历编制。报请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后,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印发各部门执行。
  四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修订教学大纲
  (一)教学大纲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纲要的形式规定课程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化,是教师进行教学的基本依据。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新开课程应于开课前一个学期,完成教学大纲的编写和审批手续,并据此进行教学准备工作。
  (二)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包括课程性质和任务,知识、能力、素质目标,教学内容与教学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课时分配,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联系与分工,考核方式及必要说明等。
  (三)教学大纲由教务处统一汇编成册,以便进行专业教学内容的检查,避免课程间的重复和脱节。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
  (一)选聘有相应专业水平,有责任心,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任课。教师教学任务的安排按照“相对稳定,课程连续性,专兼结合”的原则进行。
  (二)组织任课老师认真研究和讨论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或选用与教学大纲相适应的教材或教学参考材料。依据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学期授课计划和教案。
  (三)有组织进行教学方法研究,积极推进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积极推进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技术、虚拟技术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扩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
  (一)大量聘请行业企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担任实践教学的兼职教师,逐步形成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具有相应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
  (二)实践性教学内容要严格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中对实践环节的要求进行教学。
  (三)重视实践教学内容的改革,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强的实验项目,加强和推进校外顶岗实习力度,使院内生产性实训、院外顶岗实习比例逐步扩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各环节考核和管理办法,以适应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需要。
  第十五条 课表
  课表是学院实施教学活动的调度表,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落实,是学院进行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课表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学院排课、调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
  (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积极改革考核的内容和方法,着重检查学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
  (二)考试的组织和实施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各教学单位应在考前两周对各班级考试课程、考试时间、考场编排、监考人员等做出具体安排,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三)各科试题要做到严格保密。考试实行同考场编排不同班级,不同课程穿插座次的方法进行。每个考场安排2名监考老师,老师应在考试20分钟前到教学系领取试卷,清点学生人数,核对学生证件,宣布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
  (四)试卷评阅要公正、客观,评卷工作由各教学单位组织进行,应尽量采用分题流水评阅的方式。教学单位还应组织对试卷的复核及抽检工作。学生对试卷结果有争议,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查阅。
  第十七条 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学院学籍管理的规定。做好学生学籍数据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学籍变动情况。
  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学籍管理中关于转专业的相关规定。
  五 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教学质量评估监控制度。要制订科学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规范教学过程,对教学各环节进行评估监督,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建立教学检查制度。教务处要制定常规性的教学检查措施和办法,定期对收集到的教学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以不断改进学院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教学信息收集制度。教务处要会同各教学单位定期召开教师座谈会、毕业生座谈会,收集和了解有关教学质量的信息,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建立听课制度。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处长、副处长、系主任、副系主任、教学督导人员、教研室主任都要参加听课,全面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提出教改意见;听课时须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听课记录表,评价意见要向任课教师反馈;要组织教师互相听课,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生评教制度。每学期末,各教学单位要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问卷评价或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评价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效果和教书育人等方面。评教结果交教务处汇总分析后向教学副院长、院长汇报,并向教学单位及教师本人反馈。
  六 科研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科研工作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评价、鉴定学院的科研计划,院级及以上课题的立项、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科研工作主要包括哲学与社会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和自然科学研究与应用技术推广四个方面。哲学与社会科学研究应紧扣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旋律,探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或疑点;教育教学研究要紧密结合高职教育的特点,贯穿高职办学理念;自然科学研究与应用技术推广工作要时刻掌握科技动态,充分考虑对促进地方经济建设所产生的效益和作用,把新技术、新工艺的探索与开发研究,新材料、新产品的应用与推广研究作为工作的侧重点。
  第二十五条 教学改革是推动学院进一步适应社会人才需求的有效保证。学院应明确教学改革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地位,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开展教学改革的研究。
  第二十六条 科研人员、管理人员、鉴定人员等要严格遵守《保密法》,按规定办事。科技保密档案存学院档案室,标明密级,要有可靠的保密措施,由教务处参与监督管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手续调阅。
  七 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学档案是学院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文书记载。既是衡量学院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又是供以后教学工作参考的重要信息资源。要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教学类档案管理规范》,明确教学档案的建档原则、归档范围内容、材料整理和归档验收等具体要求。各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应把教学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布置落实。
  第二十八条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教务处档案室负责全院教学档案的归档验收和管理工作;教务处、各教学单位要指定专人兼任档案员,按《教学类档案管理规范》和《教学档案归档范围和期限》的规定做好教学档案材料的收集、汇总、筛选、整理、编目造册和归档移交等各项工作,保证教学档案的完整、正确和规范。
  第二十九条 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信息资源作用,为学院改革、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服务。
  八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本条例如有与国家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应执行国家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并适时对本条例进行修改。学院原有规章中的规定如有同本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均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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