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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统战部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统战部各厅、室、局、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部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坚持从严从紧、依法依规、总量控制、有利公务、公开透明的原则,并考虑统战工作的特殊需要。
  第四条 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检查部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部门各单位综合处(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机关纪委、四局、外事办、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管理监督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要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差旅费、招待费、办公用品费、福利费等4项公用经费实行定额指标管理,办公厅负责经费指标的日常管理,建立经费定额支出电子台账供各部门各单位随时查阅。
  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第十条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要签订经济合同,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委托中直机关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
  第十二条 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公务出差人员必须填写《中央统战部国内差旅审批单》,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的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部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住宿费,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部领导出差住普通套间,局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青海、西藏、新疆120元)。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持费用单据和《中央统战部国内差旅审批单》回部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九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压缩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选派出访人员要少而精,不搞照顾,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出访人员身份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第二十条 外事办要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四局要加强对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
  财务部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使用专项经费的出访团组也须纳入年度出访经费预算。各出访团组应在出访结束后,及时就出访经费使用情况作出说明,报送财务部门审核。
  除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及非例行性重要国际会议等确需安排的情况外,原则上不予批准计划外参团出访。参团出访请示件需附详细经费预算,出访费用在预算内支付。
  第二十一条 出访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访期间,出访团组与我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支出财务制度。出访发生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等经费统一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事项外,外事办要对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内容包括出访安排、经费来源和预算等详细信息。
第五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工作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中央统战部公务接待制度》(统办发〔2014〕2号)。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安排公务接待用餐,须填写《中央统战部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按规定程序报批。临时增加的接待用餐,承办部门须在3日内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务接待需要安排外出学习考察的,要严格控制时间、内容、路线、人员数量,需要地方安排接待的,相关部门要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相关事项,不得向地方转嫁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承办部门要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经费支出等内容,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与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一并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公务接待食宿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或定点饭店安排。
  第二十九条 港澳台和海外代表人士及团体来访,由有关业务局安排接送,办公厅根据需要派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相关手续。重要党外代表人士及团体来访,根据需要给予适当礼遇。
  部领导到外地考察调研、出国(境)访问,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安排人员接送,办公厅、有关业务局只派工作人员前往机场(或车站)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在部机关安排公务接待用餐,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积极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主要提供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品,不上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上高档酒水,不提供香烟。酒水标准不得超过用餐标准总额的30%。
  第三十一条 公务接待出行,一律集中乘车,严格控制车辆数量。如需警车保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接待外国重要团组、重要官员及政要人士应当遵循服务海外统战、务实节俭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按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从严控制接待费用。
  第三十三条 接待来访的港澳台和海外代表人士及团体,如需赠送礼品,严格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我方不主动赠送礼品,如对方赠送我方可适当回赠。
  经中央领导同志、部领导批准的重要专项活动,可根据需要赠送适当的礼品或礼金。
  第三十四条 看望党外代表人士,严格贯彻中央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对因病住院的党外人士给予适当补助的有关规定》(统办发〔2007〕3号)和看望慰问党外人士的补助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赠送礼品。
 第六章 公务用车
  第三十五条 严格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4〕41号),除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用车外,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用车。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活动,严禁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严禁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三十六条 严格交通费用预算管理,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对局级及以下干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局级干部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干部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干部每人每月500元。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未参改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三十七条 取消的公务用车,根据中直管理局统一安排规范处置;根据核准保留公务用车编制数量,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合理确定上岗人员;对其他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妥善安置。
  第三十八条 加强公务用车改革情况的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加强日常公务用车管理, 建立公务用车档案,做到“一车一档”,严格登记车辆使用记录,包括车辆使用公里数、燃油费、维修费等内容;加强公务用车绩效评价工作,降低公车运行费用,严格按政府采购要求,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管理。公务用车加油一律实行“一车一卡”。
第七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确定的分类原则,申报下一年度会议活动预算计划,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组织会议活动。
  第四十条 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等一类会议,按照中央批准的方案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全国统战部长会议等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统一战线各领域专题工作会议等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研讨会、座谈会等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50人。
  以部名义组织的党外人士考察活动,一般不超过80人(含工作人员);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党外人士考察活动,一般不超过50人(含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一类会议的会期按照中央批准的方案从严控制。
  二类会议的会期不超过2天,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2天。
  三类会议的会期不超过2天,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2天。
  四类会议的会期不超过2天,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以部名义组织的党外人士考察活动,到外地考察时间不超过10天;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党外人士考察活动,到外地考察时间不超过7天。
  第四十二条 一类会议根据中央批准的方案安排会议地点;二、三、四类会议安排在定点饭店和部机关会议场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安排在部机关会议场所召开,不安排住宿。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活动,不得在京外安排。
  京外会议须安排在定点饭店,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召开。在京外召开的研讨会、片会尽量与调研结合起来统筹安排。除专项工作外,在京外举办的会议活动尽量避免集中在同一地区。考察活动地点原则上不超过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内不超过2个城市。
  全国性且不涉密的会议优先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十三条 会议活动经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其他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一类会议每人每天66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550元,三、四类会议每人每天450元。各部门各单位会议活动经费要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内。
  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
  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安排宴请。
  各部门各单位须在会议活动结束一个月内,凭会议活动审批文件、会议活动通知及参会人员签到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办理报销手续,办公厅负责审核报销。
  第四十四条 节庆、论坛、展会的举办严格按照《关于清理规范统战系统节庆论坛展会的通知》(统办发〔2013〕37号)执行。
  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须严格控制表彰规格、名额数量和奖励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要求,制定部年度培训预算。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需报部长审批。
  培训费用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开展培训,培训班一般安排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部干部培训中心举办。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八章 办公用房
  第四十六条 部机关办公用房由办公厅统一调配,根据各部门各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公平配置。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集约利用的原则安排使用,并负责日常管理,爱护房屋设施。
  第四十七条 办公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按以下标准掌握:正局级24平方米,副局级18平方米,处级9平方米,科级6平方米。凡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腾退。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单位,经办公厅核准后报分管部领导审批。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第四十九条 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必须恢复原使用功能。确需维修维护、合理改造的,经办公厅核准后报分管部领导审批。
  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租赁办公用房,必须按规定报中直管理局审批,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五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应该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
  第五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应由办公厅统一向中直管理局申报维修改造项目。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五十三条 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应当按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给办公厅统一调剂使用。临时机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在机构解散后,应立即将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给办公厅。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部门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办公厅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五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兼职,均只能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按规定报批。
  干部职工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九章 资源节约
  第五十五条 办公室等场所充分利用自然光线照明,地下室安装使用红外雷达LED节能灯管。
  根据温度变化调整中央空调温度设定,夏季空调温度设定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温度设定不高于20摄氏度。
  第五十六条 实行水资源使用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巡查,损坏管件应及时更换;控制细化食堂等用水集中区域用水指标;园林绿地采取喷灌等节水方式灌溉,定时定量浇水。
  第五十七条 按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财行〔2011〕78号)和政府采购规定办理购置手续,严格控制办公设备采购。
  严格办公用品发放,各部门各单位由综合处(办公室)统一填写领用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领取办公用品;办公用品领取情况每季度在部机关内网公布一次;未达报废年限、能够继续使用的办公用品,不予更换。
  实行复印纸张预算申请制度,各部门各单位每季度提前申报用纸需求,根据预算分配用纸;推行无纸化办公,提倡双面打印复印,减少纸张消耗。
  第五十八条 整合部办公信息系统开发,加强归口管理,规范立项审批,防止重复建设。充分利用部内网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九条 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中办发〔2014〕22号),部机关食堂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合理搭配菜品,注重膳食平衡。科学统计测算就餐人数变化,适量采购、做餐、配餐,减少食品浪费,避免剩菜剩饭。餐厨废弃物要按规定交由具备条件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置。
  第六十条 加强宣传教育,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我部《细则》纳入入部教育的重要内容。利用部内网、大屏幕、提示牌等形式,开展日常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勤俭节约的氛围。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部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每年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办公厅汇总后报部领导,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监督。
  第六十二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六十三条 办公厅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部机关通报督查情况。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机关纪委和四局,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机关纪委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财务部门负责加强对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务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进行审计,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机关纪委查处。
  第六十五条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六十六条 建立健全部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的;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指使、纵容本部门本单位或者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四局、机关纪委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细则》由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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