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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合理合法、依规依纪使用财政资金,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二条  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校年度预算。
  第三条  预算收入以本年度可预计的财政拨款、学费、住宿费收入、其他收入等作为总收入核计。
  第四条  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应足额预算,项目支出应根据学校整体经费预算合理计划。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五条  学校收费(团费、班费等除外)统一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收取,及时存入市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账户,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后,可在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代为收取,代收资金在规定时限内上交财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  经费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审批权限为:
  (一)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事项,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人审定;
  (二)单笔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单笔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党委会议审定;
  (四)单笔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由党委会议审议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定。
  第七条  经办人员根据业务事项填写经费报销单,并通过税务系统查询原始票据真伪,截图打印查验单作为附件。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各种发票、收据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有税务监制章(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和法人单位财务用章。
  第八条  报销单据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装订线右侧规范填写报销日期、报销部门(单位)、报销事由、报销金额(大小写金额相符)、经办人员等内容,字迹清晰,无涂改。
  第九条  报销单据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初审,对业务的真实性、票据真伪性负责;
  (二)财务管理部门复审,对票据的规范性、完整性、真伪性负责;
  (三)分管领导审核,对项目实施程序及其资金支出构成负责;
  (三)院长或院长授权人审批,对项目实施及资金支出负责。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设立辅助账核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及报销除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管理外,还须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五章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借款管理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在办理公务活动的过程中需垫付资金的,可向财务管理部门申请借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填写借支单,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初审同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院长或院长授权人审批。
  借款必须到期归还,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七章  学费、住宿费、代管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照标准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和代管费等,并妥善保管好交费票据。
  第十六条  学生交费后申请退学的,由所在教学单位指定人员在学校0A系统中填写《眉山职业术学校学生退学申请书》(含学生退费结算内容),按流程送审,经审核同意后,凭《眉山职业术学校学生退学申请书》和交费票据到财务室退费。
  退费一律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七条  退学费金额按就读期限长短计算,就读期限2个月以下的按80%比例退还学费和住宿费,就读期限2个月及以上但未超过1学期的按50%比例退还学费和住宿费,就读期限超过1学期的不再退还学费和住宿费。
  代收代管费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留级、休学、转专业的学生,按实际就读专业的收费标准分段计收相关费用。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财务票据由财务人员专人领取和保管,并将使用后的票据报相关部门核销。
  第二十条  财务收费人员根据使用量定期领取使用,使用完后交回时,票据保管人员应对票据数量、金额及存款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予以核销。
  第二十一条  票据必须按其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专用票据不得混用,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各联一致,不许省略或涂改,因填写失误而作废的票据应写上“作废”字样,并将各联保存在存根上,不得涂改或废弃。
  第二十二条  每本票据使用完后,票据使用人员应在封面上填写该本票据正常使用张数、作废张数以及正常使用张数所收取的金额等。
  第九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应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是:
  (一)当事人名称;
  (二)标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价款及结算方法;
  (四)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方法;
  (五)当事人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约定的条款;
  (六)违约责任及处理方法;
  (七)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八)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地等。
  第二十四条  经济合同由事项承办部门 (单位)负责草拟,其中招投标项目合同文本的商务部分由承办部门负责草拟,合同文本的技术部分(如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相关参数)由使用部门(单位)负责草拟。
  第二十五条  经济合同文本草拟完成后,应经相关部门初核,标的金额较大的经济合同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经济合同文本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呈院长或院长授权人签批,并加盖学校公章。
  未经院长授权,任何人不得代表学校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十六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应及时送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财务资产处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或补充应按照签订流程办理。
  第二十八条  履行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能协商一致的,应订立补充协议;未能协商一致的,应在法定的诉讼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  在洽谈、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国家的利益、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利益。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在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主体责任部门应督促对方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切实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不得擅自放弃学校合法权利。
  第三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障,财务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内控监管职责,切实做好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履行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职责。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随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于2021年8月31日。原《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财务管理制度》《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财务管理实施细则》《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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