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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省属高校学校基建管理办法》(川教〔2015〕37号)、《四川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指导手册》( 川教〔2016〕57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眉府发〔2014〕37号)和市政府《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4号)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规范化管理。
  新建改建、维修装饰、园林绿化和设备安装等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三条 基建项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其立项审批权限为:
  (一)投资额度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立项;
  (二)投资额度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党委会议审定立项;
  (三)投资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由党委会议审议后,按规定呈报市发改委审定立项。
  第四条 所有基建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控制价。
  第三章 招标管理
  第五条 投资额度在5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应根据其投资额度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比选、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法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财务资产处、后勤服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招标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招标文件;
  (二)审定招标程序,执行招标工作纪律;
  (三)审定招标结果;
  (四)审核项目建设合同。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挂靠在财务资产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并送审招标文件;
  (二)按规定发布招标信息或邀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招标会;
  (三)初核投标单位的资质,根据需要组织对投标单位业绩进行实地考察;
  (四)承办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五)会审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建设合同;
  (六)主持小型项目招标工作会议;
  (七)召开会议初审中标价和中标单位;
  (八)承办基建项目有关合同的起草、送审等工作;
  (九)按规定做好招标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十)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招标工作流程:
  (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量清单,确定招标最高限价;
  (二) 制定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召开招标会;
  (六)公示招标结果;
  (七)发布中标信息;
  (八)签订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
  第九条 各项招标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的定标原则执行,学校自主招标的一般执行最低价中标的原则。
  第十条 中标企业确定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同时告知其他未中标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必须响应招投标文件精神,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基建项目的主管部门为财务资产处(基建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组织安排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协同配合;
  (三)负责基建项目设计管理,保证基建项目设计的安全可靠性、适用性和经济性;
  (四)负责基建项目的进度管理,包括进度计划、进度控制和进度目标;
  (五)负责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在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接受部门移交,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七)负责工程图纸等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组卷工作,并移交档案部门保存。
  (八)负责安排对建设项目进行决算审计或配合专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九)负责工程项目保修期内的管理,对使用中的质量问题及时向承包方或施工单位反馈,敦促其及时保修。
  第十三条 施工前期管理:
  (一)涉及学校给、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凭学校提供的给、排水管网图,查明地下给、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布置情况。施工影响给、排水设施安全的,施工企业应同基建办公室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由施工企业组织实施。
  (二)基建项目需由学校供应水电的,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装表计量使用,施工企业定期交纳水电费用。
  (三)基建项目需占用施工现场外场地的,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付费使用,工程结束后,由施工企业将占用场地原样恢复。
  (四)施工企业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要求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避免与学校师生发生矛盾或冲突。
  第十四条 施工期间管理:
  ??(一)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应保护好校园环境,按划定区域堆物堆料,一切有碍观瞻的堆放物料场所及作业场所,都应采取遮挡措施。
  (二)任何建筑物原则上不得占压给、排水管道地面,确需临时占压的,应提出占用时间和保护措施,基建办公室同意,因临时占压造成给、排水管道损坏的应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施工企业应爱护学校设备设施,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学校的教学、生活设备(如床、桌、凳、讲台)等,如有损坏应进行赔偿。
  (四)施工企业因施工产生的弃土和垃圾应按相关规定在校内指定地点倾倒或填埋,或运往校外倾倒或填埋。
  (五)施工车辆和建材运输车辆必须在指定线路上限速行驶,工程施工必用的履带车辆必须用运输工具运抵作业地点。
  (六)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搅拌水泥,因受作业场地限制需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的,要有路面保护措施,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清洁。
  (七)基建项目施工中涉及到水、电、气、通迅、房屋结构等设施变动的,由施工企业拟定方案,基建办公室会同设计、监理等初步核准后(必要时应聘请专家作可行性鉴定),报基建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质量管理:
  (一)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聘请有资质的监理企业,对于不须聘请监理企业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聘用有经验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学校基建管理人员应督促监理企业和专职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按制度规定实施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资金控制和进度控制,认真填写好有关记录表单。
  (二)对于按规定既未聘请监理企业,也未聘用专职监理人员的项目,基建管理人员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质量要求和合同书约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特别要作好工程数量、质量、人工工时等情况记录,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工程数量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 工程量确需变更的,应符合上级有关规定,且事前按规定进行审批,其流程如下:
  (一)提出变更理由(设计变更、施工现场变更、校方要求变更):由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向基建办公室提出变更情况书面报告,说明变更理由、变更费用估算、变更后费用是否在概算范围内等事项。
  (二)变更审批:基建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增加投资额的数量,按权限报有基建领导小组或有关会议审批。
  (三)完善方案:根据变更批复,由基建办公室通知设计企业出具设计修改图或施工企业出具技术核定单,明确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费用的额度。
  (四)填写工程签证单:由施工企业填写工程签证单,监理企业根据变更理由和依据,确认变更内容和计算变更数量,项目负责人核对内容和数量后报投资监理存档备查。
  (五)审核变更费用:基建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工程内容和数量进行核对,投资监理根据变更理由和依据、内容和数量(同意变更批复单、设计修改图或技术核定单、工程签证单)审核变更费用,审核结果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竣工管理: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负责对遗留在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渣土、弃土、物料及机具等进行清理。
  (二)施工企业净场后可向学校基建办公室提出工程验收申请,未净场的项目不得提出验收申请,造成的工期耽误由施工企业自行负责。
  (三)施工企业所有的物资建筑材料和机器设备需运出学校的,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和运出货物清单,基建办公室签发出门手续,学校门卫按清单核对外运物资后放行。
  第五章 工程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基建办公室接到申请后,与监理企业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验,指出存在的问题,施工企业对问题整改后,向学校基建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基建办公室应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过程中,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监督相关责任主体如实填写《竣工验收单》。
  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基建办公室应及时将建设工程移交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基建办公室应按规定收集整理有关建设资料,及时移交学校档案室保管,并督促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交工程建设资料。
  第六章 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项目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质量、时间和额度分期支付,承办人员应根据完整的凭证资料和规范的流程报批。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竣工后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投资决算评审或审计,评审或审计后按审计结论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违反基本建设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积极创新基建项目管理机制,锻炼本校建筑、建装专业师生的技术技能,促进工学结合,探索实行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微小项目采取自购材料、自租机械、自顾人工、自行组织、专业师生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六条 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随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于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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