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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改进学籍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BOB体育平台软件 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学历教育高职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提前向学院来信、来电说明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未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或延期报到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院将视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取消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原籍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五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经学院批准并办理休学手续后,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及以上医院和学院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只有经过省招生考试院办理了录取手续、新生入学复查合格、完成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才能成为学院正式的在籍学生。被取消入学资格的,由学院会同录取新生所在省(市、区)的招生部门确定,并报省、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是教育部指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唯一查询网站(http://www.chsi.com.cn/),经学籍注册后的学生可凭本人实名和身份证在此网上查询和核实自己的学籍状态,也只有在此网站进行了电子注册的学生才能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包括学籍电子注册、学年电子注册和学历电子注册三类。
  (一)学籍电子注册:新生到校报到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复查。对复查合格的新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成为正式在籍学生。
  (二)学年电子注册:每学年9-10月份在籍学生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年电子注册,记载学生在校的学籍状态,正常学籍状态为“注册学籍”,欠费学生学籍状态为“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期限截止于每年12月底。“暂缓注册”学生没有正式注册学籍,不能进行学历注册,不能颁发学历证书;不享有在籍学生的各项待遇,只能以旁听生身份参加学院的各种教学活动。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完清缴费手续后,其学籍状态可恢复为“注册学籍”。超过“暂缓注册”期限,学院将注销学生在校“学籍注册”身份,视为自动退学处理。
  (三)学历电子注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学籍状态为“注册学籍”的学生,达到学院规定的毕业条件后才能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学历电子注册后,其获得的学历证书(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才是合法有效的。
  第八条 除学籍电子注册之外,每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要在规定报到日期内到各系(部)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提前向学院说明情况,办理请假手续,回校后凭有效证明文件和请假手续到各系(部)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期限
  第九条 学制即学生修业年限,各专业的基本学制以教育部规定或省教育厅批准招生计划中规定的学制为准。学生因休学、请假或留级延长修业期,延长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超出最长修业期限(规定学制+2年)的学生不能再参加学院的教学活动,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按“退学”注销学籍。
  学生可以登录学院“教学管理系统”通过《专业教学计划》查阅自己的学制。
  第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章 教学计划、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专业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是经学院核准的人才培养工作基础性文件,它规定了各专业学生的学制、招生对象、考核方式、技能等级及证书要求,明确了课程设置、课程学时、课程教学进程等非常重要的教学信息,是学生毕业审核的主要依据。
  学院实行学年制学籍管理,学生在规定的学期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成绩合格,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技能等级和相关证书要求,是获得毕业证书的前提。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教学计划进度安排,参加各门课程学习,接受任课教师的教学和管理,并参加课程考核。原则上不得自行终止课程的修业和考核,否则以旷课或旷考作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课程性质确定课程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形式和方法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的要求及各门课程的特点进行确定。考试或考查成绩记分采取百分制。
  第十四条 理论课程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阶段性成绩和期末课程考核成绩三部分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根据平时作业、提问、学习态度和出勤表现等评定;阶段性成绩根据单元测验、实践操作等评定;期末课程考核成绩根据学期末学院统一组织检测进行评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和阶段性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为40%,期末课程考核占总成绩的比例为60%。
  第十五条 实践操作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实践操作技能测试成绩两部分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根据日常参与实验或实习情况、表现、学习态度和纪律等评定;实践操作技能检测成绩根据该课程教学情况,由各教研室制定技能检测成绩评定方案,各系(部)审查批准,送学院教务处备案后开展检测评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为40%,实践操作技能检测占总成绩的比例为60%。
  第十六条 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原则上由理论笔试和实践操作两部分评定成绩。分别按理论课程和实践操作课程成绩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综合考核,该课程成绩评定做零分处理。
  (一)某门课程一学期内旷课次数累计达到3次(6学时)及以上者;
  (二)某门课程一学期内缺课时间(无论任何原因)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计划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某门课程一学期内无故不完成作业累计达到于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第十八条 综合成绩未合格课程通过补考成绩合格者,该门课程成绩均以“60分”(及格)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九条 由同层次或更高学历层次教育机构转学到学院的学生,其已学课程在教学内容、学时和考核标准上达到或超过学院开设的相应课程时,可申请免考。学生本人提出免考申请,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大纲、对方教务处出具的成绩单、技能等级证书等),经系(部)负责人组织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获得相应课程成绩,并在该生学籍档案上予以登记注册。
  第二十条 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并持国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调整该生体育锻炼和考核项目,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成绩。
  第五章 缓考、旷考、补考与重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时,应在考试前1个工作日向所在系(部)书面申请缓考,经系(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该课程期末总成绩记载为“缓考”。
  对开考后提交的缓考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向所在系(部)书面申请参加该课程下一次考试(可在系(部)组织的补考时间进行),考试成绩纳入该门课程总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考:
  (一)不参加正常考试;
  (二)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而不参加正常考试;
  (三)不参加缓考。
  第二十四条 旷考课程期末总成绩以零分记。旷考学生原则上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如旷考学生在认识错误后,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批准后,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
  第二十五条 期末理论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和旷考获得批准补考的学生,可参加该课程补考。
  补考仍不合格且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六条 部分实践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如体育、计算机上机操作、公益劳动等)的学生,可在次学期开学(一般在开学第二周周末)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七条 由于系(部)考试组织不严密或考题过于偏差,出现试题泄露或考生合格率低于50%的课程,经教务处查清原因并报请学院批准后组织重考。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考试考场规则》。监考教师发现学生有作弊动机和作弊倾向时,给予口头警告并纠正其不良行为。警告无效的,可勒令学生退出考场,并收缴违纪学生考试证件和试卷。对违纪考生按规定将其违纪行为和情节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并让违纪学生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学生以考试作弊论处,该门课程总成绩做零分处理,取消补考。毕业前经本人申请,视其认错态度,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七章 试读、留级和退学
  第三十条 各系(部)每学期开学第3-4周对学生课程补考后不合格成绩进行清理,按每科次为一门进行计算,学年累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成绩达到2门、4门和6门的学生,分别给予试读、留级和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学生提醒:
  (一)有旷课或不完成作业者;
  (二)学期课程成绩考核有不合格者。
  第三十二条 学年课程补考后成绩不合格累计达到2门及以上者,作随班试读。
  第三十三条 一学年内课程成绩补考后不合格累计达到4门及以上者,作留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方向)学习,如所学专业或方向无后续班级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转学校,或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一)一学年内课程成绩补考后不合格累计达到6门及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缺课或旷课累计达两周以上者;
  (三)一学年内缺课或旷课累计达三周以上者;
  (四)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期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五)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学院决定作退学处理者。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的,由退学学生所在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复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教务处在学院“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上发布公告,向退学学生核发学习证明和退学证明(对学习期满一学年的学生可以办理肄业证书)。所在系(部)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须在收到退学决定书或学院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退学手续,并离开学院。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休学,学院可出具休学证明:
  (一)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二) 因事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时间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每次至少一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经所在系(部)负责人初步审查,教务处审核并报学院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休学的学生应离开学院,不得擅自来院上课和参加各种教学活动。休学期间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规定处理。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院审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申请复学,办理复学有关手续。学生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相关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批准学生休学应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转专业、转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原则上须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申请转入系(部)内相近专业的,系(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申请转入系(部)外专业的,由转入系(部)组织不超过3门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转出、转入系(部)共同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在第一学年学习结束后申请转专业的,只能转入下年级学习。转出、转入系(部)共同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报学院审批。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专科第二批次招生专业申请转到第一批次招生专业者;
  (二)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申请跨大类转专业者;
  (三)不同学制之间申请转专业者;
  (四)从纯文科招生专业申请转到纯理科招生专业者;
  (五)对口高职申请转专业者;
  (六)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申请转入明显不适合就读专业者;
  (七)学生在原专业学习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执行新专业教学计划,按新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及获得的课程成绩经转入专业所在系(部)组织认定后可继续有效,转入专业未修的课程须进行重修再参加考试。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至其他学校,但如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学申请:
  (一)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认不宜在学院学习,但可以在其他学校学习者;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三)由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等办学类型转入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者;
  (五)应作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十一条 办理转学手续:
  (一)学生向学院提交转学申请,教务处提请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跨省的须由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转出学院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学生申请书(省教厅统一的格式表);
  2、学生原始录检表;
  3、学院同意转出函;
  4、拟转入学校同意函;
  5、学生成绩单;
  6、学生表现鉴定书;
  7、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
  8、经委培单位同意函(委培生提交)。
  第五十二条 转学学生的学费和成绩处理:
  经批准转入学院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学生转入学院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成绩合格方可毕业。如果学生在原转出学校所学习的课程要求不低于学院相应专业相同课程要求,经教务处按程序组织审核后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凡不符合学院相应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其课程成绩不能转换和冲抵,但可以另记为选修课程成绩。
  第五十三条 在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期间,学生须遵守各项纪律,安心在原班级学习,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期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技能等级证书,同时操行评定合格,办理完学费结算等离校手续后学院核发毕业证书,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历电子注册(未经学历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无效,凭实名和身份证号码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核实毕业证书真伪)。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期内虽然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含顶岗实习),但课程成绩合格率只达到80%以上,没有完全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学生可向教务处申请核发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规定的最长修业期内申请参加各系(部)组织的毕业后补考,课程完全达到毕业要求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予以追回并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取消其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均为一次性证件,应妥为保管,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但经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学习时间达一年以上而中途退学,可申请领取肄业证。
  超出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期内未达到“结业”要求者,其学籍做“退学”处理,学生可申请领取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对旷课、考试违纪、采取欺骗手段办理缓考手续、骗取学业证明的学生,根据《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或学院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根据《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规定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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