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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通知》(教学厅〔2004〕11号)、《普通高等学校BOB体育平台软件 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31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须提前向学校来信、来电申请延期报到,延期时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为2年(应征入伍的新生不受此条件限制)。保留学籍的条件:
  (一)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二)急性患病,短时间内不能治愈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的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真实并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招收的学生,其专业水平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对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经查实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经指定医疗单位体检,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但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最长年限为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本校学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期限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随同当年新生报到、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合格的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只有经过四川省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新生入学复查合格、完成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才能成为本校正式的在籍学生;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校学生学籍,并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是教育部指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和学历证书唯一查询网站(http://www.chsi.com.cn/),学生可凭本人实名和身份证在该网站上查询和核实自己的学籍状态。
  第九条 学生电子注册包括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学年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历电子注册三类。
  (一)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新生到校报到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复查,对复查合格新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成为学校正式的在籍学生。
  (二)学年学籍电子注册:每学年9—10月份在籍学生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年电子注册,记载学生在校的学籍状态,正常的学籍状态为“注册学籍”,欠费学生学籍状态为“暂缓注册”,在规定期限内交清欠费后恢复为“注册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教学单位和学生处审核同意,可申请暂缓交费,或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完相应手续后,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学年电子注册。
  (三)学历电子注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学籍状态为“注册学籍”的学生,在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后才能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学历电子注册后,其获得的学历证书(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方为有效。


  第三章 学制、修业期限

  第十条 学制即学生修业年限,各专业的基本学制以教育部规定或四川省教育厅批准招生计划中规定的学制为准。学生因创业、休学、请假或留级延长修业期,延长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超出最长修业期限(规定学制+2年)的学生不能再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结业或者肄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章 培养方案、课程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专业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工作的基础性文件,规定了各专业学生的招生对象、基本学制、培养标准、课程体系及学时学分、教学进程安排、考核方式、技能和资格证书要求,是学生毕业审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进度安排,主动参加各门课程学习,接受任课教师的教学和管理,参加课程考核。原则上不得自行终止课程学习,否则以旷课或旷考作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并持国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调整该生体育锻炼和考核项目,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成果,可申请置换与论文、专利相符课程成绩或学分,但最高不超过4个学分,学生向专业教研室申请,由专业教研室初审并提出意见,教学单位复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参加的课程学习都必须在课程结束后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查和考试两途类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可提前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缓考,未经同意而又未参加课程考核以旷考论处;1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第十七条 对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必须进行课程重修,已完成重修学习的学生可提出申请,由课程教师签署意见、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重修考试,按实际成绩与学分进行记载并标示“重修”字样。
  第十八条 对课程考核不及格和经同意缓考学生,在次学期的第2周组织课程考核的补考,补考成绩与学分如实记载并标示“补考”字样;旷考学生和考核期间舞弊或违纪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补考。
  第十九条 对课程补考不及格、旷考、舞弊或违纪的学生,在正常学制的最后一年3月组织毕业前补考,补考成绩与学分如实记载并标示“补考”字样。


  第五章 重修、休学、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允许修业期限内,对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未取得相应学分科目应进行重修;学生重修可采取跟班学习和在线学习两种方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休学,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一)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二)因事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时间的;
  (三)学生在校期间开展创业活动需要休学的;
  (四)在校期间应征入伍的;
  (五)在校期间申请创业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至少1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三条 休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经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休学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不得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持眉山市人民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审查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申请复学,办理复学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不予以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1个月内不办理复学相关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原则上须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因身体原因及其他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转专业的,允许在第1学期结束后向教学单位提出转专业申请,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后组织转专业考试。学校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后,学生可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1学期的;
  (二)艺体类招收的学生转入非艺体类专业的;
  (三)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申请转入明显不适合就读专业的;
  (四)所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要求规定,学生不能达到要求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有成绩不合格的;
  (七)受到违纪处分的。
  第三十条 对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根据创业和服役情况,转专业时可以优先考虑。具体由教务处初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执行新专业培养方案,按新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成绩与学分,由转入专业所在教学单位组织认定,公共必修课可继续有效,原专业有而现专业没有的课程可作为选修课记相应成绩和学分,未学必修专业课程必须补修。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至其他学校,但如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提出转学申请:
  (一)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学校指定眉山市人民医院检查并出具证明,确认不宜在本校学习,但可在其他学校学习的;
  (二)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毕业前1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五)从其他学校转入本校学习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转学办理程序:
  (一)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二)申请转学的学生须提交如下材料:《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备案表》《学生原始录检表(盖招办鲜章)》《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
  (三)跨省转学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方公安部门。
  第三十六条 因病转入本校学生需提供眉山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转入本校学习学生,教学单位提出意见,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跨省的须由两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转入本校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学生转入本校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成绩合格方可毕业。凡不符合本校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其课程成绩不能转换和冲抵,但可以另记为选修课程成绩;其他未修课程须进行补修。
  第三十八条 由同层次或更高学历层次教育机构转学到本校的学生,其已所学相同或相近课程在教学内容、学时和考核标准上达到或超过本校开设的相应课程时,可由学生本人申请免考,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转出校教务处出具的成绩单、技能等级证书等),经本校开课教学单位负责人组织审核、教务处复核,方可获得本校相应课程成绩,并在该生学籍档案上予以登记注册。
  第三十九条 在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期间,学生须遵守各项纪律,安心在原班级学习,无故缺课的以旷课论处。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期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眉山市人民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连续2周未经批准不参加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严重违纪开除学籍或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学生处和教务处复核,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十二条 退学处理文件由退学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校园网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当于退学决定送达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可申领学习证明和退学证明,学习期满1学年的学生可办理《肄业证书》。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期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技能等级证书,德育考评合格的,学校核发毕业证书,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期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含顶岗实习),获得的课程成绩合格达80%以上,但未完全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核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结业学生可在2年内回校参加毕业后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5年)未完成学业的,发给结业证书,不再有毕业后补考资格。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专业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均为一次性证件,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但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或《结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在学校学习时间达1年以上而中途退学或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期内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领取《肄业证书》,肄业学生不能通过补考换发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旷课、考试违规、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缓考手续和学业证明的学生,根据《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留级、退学、开除学籍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的处理决定书或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根据《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随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于2021年8月31日。原《眉山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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