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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人员同在校学生保持正常工作交往关系的规定

  (2018年9月18日第11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正确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建立良性的师生关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就教育教学人员同在校学生保持正常工作交往关系作出规定如下:
  (一)不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其家长礼品(土特产品)、礼金(红包)、消费卡、有价证券等钱物或宴请,不接受学生及其家长宴请,不接受学生及其家长为本人支付旅游、健身休闲、产品、服务等费用;
  (二)不在招生录取、考试考查、考核鉴定、成绩核算、教材选用、奖学金助学金评审、评先选优、推优入党和学生干部选拔等工作中违反政策制度和工作程序,或违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或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钱物;
  (三)不违规利用职权影响或工作便利,利用在校学生资源举办各类有偿培训班;
  (四)不在学生被推荐获得各类资助和奖励表彰,以及参加广告宣传、艺术表演、勤工俭学、社会实践、顶岗实习、兼职等有偿活动后索要或接受学生酬金或礼品;
  (五)不借教育教学等名义向学生推销图书、学习用品、生活用品、金融产品、社会培训等。
  (六)不侵占或私分应该退还学生的各种代收代管费用和班费,不损害学生的正当权益;
  (七)不违反课堂(集会)讲授(宣讲)政治纪律,不散布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言论,不散布封建迷信和淫秽色情内容;
  (八)不违背师德师风和社会公德,不发生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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