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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地方属公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川教〔2015〕5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是对学校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的有效方式之一,目的是服务学校改革和发展,促进学校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及其二级单位经济活动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干涉,对行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审计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保持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严守审计工作纪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法行使审计职权。
  第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任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学校及其二级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二)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科研经费及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校办产业(含实训实习基地)、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经营活动及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七)基建、维修(改建、扩建)、园林绿化项目的概算、预算和决算情况;
  (八)实施物资采购、招投标和履行经济合同情况;
  (九)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三公”经费、公务出差经费、招生经费支出情况;
  (十一)对学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二级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
  (十二)学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通过内部审计,向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管理和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经审计机构备案:
  (一)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报告;
  (二)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报告;
  (三)基建、维修(改建、扩建)、园林绿化项目的结算报告;
  (四)招生工作经费的结算报告;
  (五)大宗物资采购经费的结算报告;
  (六)科研项目经费的结算报告;
  (七)校办产业(含实训实习基地)、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报告;
  (八)经济合同文本;
  (九)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决定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照规定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向审计事项涉及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要求出具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认为被审计事项所执行的财务收支的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的,有权建议限期纠正;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应立即制止,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采取封存账册和资料等临时措施,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参加学校有关重大经济活动会议,提出审计的意见和建议;
  (七)向分管领导报告被审计事项的真实情况,提出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涉及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八)监督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审计工作计划抄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作好各项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工作。
  第十三条 通过座谈、听取和征求意见等方式,收集有关资料,拟订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通过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完整、准确地做好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草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部门(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回复意见送交审计机构,逾期未回复即视为无异议,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签发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对审计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分管领导作出是否复审的决定,如被审计部门(单位)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构申请裁决。
  第十八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及时整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该追究责任的应按规定及时追究责任,审计机构应跟踪检查被审计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审计整改事项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档案,对审计事项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被审计部门(单位)责任人和负责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六)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人身攻击的。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审计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个人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泄露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不正确履行审计工作职权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随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于2021年8月31日。原《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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