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资采购工作程序和操作方式,规避采购风险,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川财采〔2015〕36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规范公共资源配置管理的规定》(眉府发〔2014〕33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随其变化。
第二条学校物资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其中大宗物资、办公用品、实验实训耗材采购等由财务资产处牵头负责,维修材料采购由后勤服务处牵头负责。
第三条物质采购主要采取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学校自主采购等形式。
第二章 采购项目审批
第四条物质请购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和必要编制采购计划(含采购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性能和售后服务要求等),报财务资产处汇总审核。
第五条采购项目审批权限:
(一)单笔金额0.1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由财务资产处或后勤服务处审定。
(二)单笔金额0.1万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由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的领导审定;
(三)单笔金额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由行政主要领导审定;
(四)单笔金额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单笔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由党委会议审定。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按规定凡属政府组织采购的项目,由请购部门(单位)编制采购计划,财务资产处按照市财政部门审批的形式组织采购。
第七条按规定凡属学校自主采购的项目,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单笔金额在0.2万元及以上0.5万元以下的批量物资采购,由请购部门(单位)编制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审定后由财务资产处组织采购。
(二)单笔金额在0.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员询价、报分管领导审定后采购。
(三)单笔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员询价、报分管领导主持议价会议审定后采购;
(四)单笔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员询价、分管领导主持议价会议审议,报行政主要领导审定后采购。
(五)单笔金额不足0.2万元的实验实训耗材采购,由使用部门(单位)编制采购计划,经财务资产处审定后由使用部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耗材采购到位后,通知财务资产处相关人员查验并签字确认。
(六)日常办公用品由使用部门(单位)向财务资产处编制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审定后财务资产处组织集中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物资采购应提前申报采购计划,其中,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应提前5天,5万以下的采购项目应提前10天申报,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应提前20天,2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提前30天。
零星采购随报随购,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或临时急需的零星物资可先电话或短信申报,后补办手续。
第九条成立由财务资产处和请购部门的工作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物质采购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采购工作事务。
第十条物质采购程序:
(一)财务资产处统一制定采购计划表;
(二)请购部门(单位)核准;
(三)分管领导或行政主要领导审定;
(四)市财政局审批;
(五)组织招标(或询价、议价、网上竞价、竞争性谈判等);
(六)签订物质采购合同;
(七)接收货物。
第十一条采购物资验收人员由使用部门(部门)负责人、使用管理人员、物质采购管理部门人员组成。
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接收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性能、品牌等进行查验,如发现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应及时敦促供货商更换,达到验收标准后,报请物质采购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采购人员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学校规定的采购程序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的采购原则。
第十三条采购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公正无私、公道正派,正确履行职责,如因失误、失职导致国家和学校资产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出入库管理
第十四条对于大宗物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于办公用品、实验实训耗材和维修材料,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台账,规范、准确、翔实地记录物质采购情况和出入库情况,每季度末进行盘点,做到采购数、领用数、库存数三者相符。
第十五条所采购的办公用品和维修材料,必须严格实行“先入库,后领用”的管理制度,个别应急维修材料经后勤服务处负责人批准后可先使用,后补办出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后勤服务处维修管理人员对拟用的维修材料数量要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