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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党政办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0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第一条 院纪委会议是院纪检机关研究决策纪检、监察、审计工作问题的主要方式。
第二条 议事和决策要严格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纪委会议原则上每两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纪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纪委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根据工作需要,纪委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纪委会议。
第五条 纪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纪委办公室主任确定。
纪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纪委办公室在会议召开之前通知各委员。
第六条 纪委会议议事范围:
(一)讨论并通过纪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二)听取案件汇报,分析案情,做出立案和处分决定,撤消有关处分的决定;
(三)讨论、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某些重大问题;
(五)讨论决定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批报的事宜;
(六)传达学习和贯彻院党委、上级纪委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纪委办公会议。办公会议由书记主持。参加办公会议人员可根据所议事项来决定。
第八条 纪委办公室会议议事范围:
(一)研究需要上交纪委会讨论的有关事宜或需立即向上级纪委报告而又来不及召开纪委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有关案件情况汇报,并进行案情分析;
(三)分析有关举报事项,并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或建议;
(四)研究纪检、监察、审计等具体工作事项;
(五)讨论突发又难以做出准确判断的事件;
(六)讨论有关规章制度的基本条文;
(七)讨论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计划、总结,提出对提拔干部廉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八)研究需纪委、监察、审计进行监督检查的事宜;
(九)安排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和教育工作;
(十)研究落实院党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他人,将议题的详细情况向委员们准确地陈述,并表明决策意向,以便委员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条 纪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一条 议题如遇意见严重不一致时,可暂缓决策。休会后进一步倾听各方面意见,反复酝酿沟通情况,意见基本一致时再行研究;若意见存在严重分歧必须做出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处理。
第十二条 对某一问题做出决定时,要严格遵守和掌握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避免违反政策,造成失误。
第十三条 纪委会议和办公会议由专人记录。经纪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纪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或资料,由纪委书记签发。
第十四条 经纪委会议和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组织和协调落实,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在下次纪委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做出补充决定。
第十五条 凡是纪委会议、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全体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决策与实际不符的或决策失误的,属哪级会议决策由哪级会议进行复议、补充决策或撤消决策,不允许某一人推翻集体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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