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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合理配备、物尽其用”的原则,科学配备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
  第三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申购报批、购置入账、使用维护、维修管理、报废处理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无论使用何种经费、通过何种渠道购置、建造、调入及受赠的国有资产,都应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并落实使用部门(单位)。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财务资产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实施国有资产管理;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定期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
  (三)参与相关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计划的调研论证;
  (四)国有资产验收入库、资产实物总账、分户分类账统计、年度报表等管理;
  (五)国有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核及处理;
  (六)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使用部门(单位)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二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负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制度,保障辖区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落实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的资产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财务资产处报告;
  (三)申报购建方案,参与招标、采购活动;
  (四)申请拟报废的国有资产清单,对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的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处置意见上报财务资产处;
  (五)做好国有资产账、卡的登录和有关统计报表等工作,办理国有资产的清查、申报、验收、入库、领用、借用、报损、报废及其他有关工作;
  (六)督促本离职离岗人员办理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的移交手续。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添置
  第七条 添置国有资产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要求,按照教育、教学、科研、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系统规划,保证重点。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产、防止积压闲置的前提下,按照“实用、够用”的原则提出配置计划,经学校审定后配置。
  第九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的国有资产(含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办公和实验实训耗材等),使用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财务资产处,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使用人、验收人、资产管理人员签字后办理国有资产入库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相关人员要按职责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办理整改、更换、退货或索赔等手续。
  第十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国有资产,由财务资产处和使用部门(单位)接受和交接,按规定办理入库、出库手续。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验收
  第十一条 房屋、道路(含地下管网)、构筑物、装饰装修、改建扩建、园林绿化等项目竣工后,由财务资产处牵头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承办部门(单位)督促施工企业整改,验收合格后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验收人员应熟悉业务,严格把关,认真检查,如实记录,参与验收人员应签字确认,验收记录和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验收工作是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应严格把好以下关键环节:
  (一)物质采购类项目验收,应重点验收采购财产实物是否符合规格、型号、品牌、技术、质量要求。
  (二)基建、装饰维修、改建扩建等工程类项目竣工验收,应重点验收施工程序是否达到要求,工程总体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关建材和施工的检验检测数据是否达标,建材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品牌、技术、质量要求,工艺外观质量是否达到要求等。
  (三)园林、绿化工程类项目竣工验收,应重点验收树木类的品种、胸径、冠径、数量、质量、成活情况等,花草乔木类的品种、密度、造型、质量、成活情况等。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期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支付项目结算款项的;
  (二)参与验收人员不公正履行职责,违背工作纪律或廉洁纪律的;
  (三)参与验收人员不负责任或故意放弃学校正当权益的;
  (四)验收工作不仔细、不全面而造成损失的;
  (五)不具备验收条件就组织验收的;
  (六)验收记录和验收资料不齐全的。
  第五章 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十五条 对重要资产、场地及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出租时,承租部门应就租赁方式、资产价值、租赁期限、租金额度等提前同财务资产处沟通协调达成一致;租金额度较大或租赁期限较长时,应按规定报分管领导审批或提交相关会议审定。
  承租管理部门应建立资产、场地和仪器设备租赁台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出租资产安全和租赁资金按期交纳到位。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财务资产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对有关国有资产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财务资产处办理报废资产相关手续,组织报废资产的处置和回收残值,监督残值资金如数上交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贬值,不得占用学校财产谋取个人私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随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于2021年8月31日。原《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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