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资讯> 公示公告

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章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9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章程

(根据2022年12月7日四川省教育厅核准的《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章程修正案》修订)

序言

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以下简称“学校”)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2002年由原四川省眉山师范学校、四川省眉山农业学校合并组建的一所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2012年,通过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2017年,建成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2020年,眉山交通技工学校(眉山交通职业技术学校)并入学校。2021年,入选全国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以及四川省“双高计划”培育建设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简称“眉职院”,英文名称为Meisha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岷东段5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由眉山市人民政府举办,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教育行政管理。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9172.6万元。

第七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八条 举办者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九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自主设置学校教学、科研及党政职能机构,配备人员。

(四)自主聘任、管理教职工。

(五)招收学生和学员,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以及与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依法依规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财政拨款与资助、接受捐赠、转让科技成果、兴办实业、从事交易等。

(八)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组织收入,分配收益。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努力把学校建设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质量一流”的高水平现代化职业技术大学。

第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学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十三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积极争取开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际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成人学历教育等。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习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地方经济社会需求特别是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的专业,巩固提升现有农林牧渔、土木建筑、装备制造、生物与化工、财经商贸旅游、文化艺术、教育与体育类专业,不断加强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群建设。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眉山市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校长、副校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 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六)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二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教学单位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教学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教学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教学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四条 群众团体工作

(一)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领导和保障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教学单位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高”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 学校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学校党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学校按处(部、室)等设置党政(群团)机构。党政(群团)机构是经学校授权,履行参谋、执行、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责的职能部门,其设置数量和负责人职数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相关规定确定。党政(群团)机构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推进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设立二级学院(系、部、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并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可以增设、变更、合并或者撤销。二级学院(系、部、所、中心)是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享有人、财、物等方面的自主管理权,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本二级学院(系、部、所、中心)的办学资源,着力内涵发展,对学校负责,接受考核。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领导小组或者专门委员会等议事机构,统筹协调相关事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二级学院(系、部、所、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基层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级学院(系、部、所、中心)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三十四条 学校二级学院(系、部、所、中心)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教学单位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二级学院(系、部、所、中心)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其议事规则对二级学院(系、部、所、中心)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任有关工作、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二级学院(系、部、所、中心)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二级学院(系、部、所、中心)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教辅机构。教辅机构是保障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服务性单位,其设置数量和负责人职数根据发展需要和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学校制定的实施办法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员工依法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工会承担。

学校设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委员会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校保障支持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其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由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全校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四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突出职业教育类型特征,实施面向社会的跨界教育、面向市场的就业教育、面向能力的实践教育、面向人人的终身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施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美育工作,积极举办体育赛事、艺术展演,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健康素养、审美和人文素养。

第四十八条 学校面向技术进步、面向产业发展、面向省市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产生活,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激励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依法保障教职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合法权益和合理利益,增强创新活力。

第四十九条 学校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研究氛围,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鼓励学术创新,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保障师生自主开展学术研究,依法保护学校及师生的知识产权。

第五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以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学术纠纷的裁决等职权,并接受监督。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校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年度报告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术政策、学术发展及科学研究规划。

(二)对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评议评审教师学术成就与水平。

(四)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相关科学研究成果。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校内学术纠纷。

(六)审议论证和咨询学术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主任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持开展学术委员会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校根据需要,下设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评审条件和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并接受监督。学校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章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年度报告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则与办法。

(二)综合评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

(三)指导与监督相关机构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活动。

(四)研究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过程中的争议与申诉。

(五)研究、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负责人以及若干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持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专业建设、教学运行、质量监控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专业建设规划和教学改革与研究学校方案。

(二)对学校教学运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推荐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评审教师教学工作水平和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

(四)制定教学规范,严肃教学纪律和师德师风,处理教学事故。

(五)其他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负责人和教学专家组成。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各教学单位推荐,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党委会审批确定。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

教学工作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根据需要,下设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材建设和选用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教材管理制度,统筹教材规划、建设、选用、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教材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公共资源。

(二)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培训,公平获得发展所需的工作和学习机会及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奖励、表彰。

(四)对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具有知情权。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按劳获取工资报酬,依法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先选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二)为人师表,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模范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精业强技,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专业素养,保质保量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四)严谨治学,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职工。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党委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不断改善教职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机制,完善培养培训体系,提升教职工职业发展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第一标准,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基本依据。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的教职工依法依纪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学校制定教职工申诉处理的具体办法,健全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和健康,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与行为习惯,鼓励和支持学生积极参加比赛竞赛、创新创业、文化体育、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科学研究等活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关心和帮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BOB体育平台软件 规定》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生成绩考核、升降级、转退学等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校长签印”栏印章,由暂时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校长为止。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处理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四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在学习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学校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依规发给学员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习证明。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组织机构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文体活动经费及奖助学基金。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与预算执行,杜绝铺张浪费,提高使用效率,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探索“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两级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七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学校资产配置以学校制定的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主要依据,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合法募集和使用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所有受赠行为,必须签订合作或捐赠协议,或者有捐赠方提供的捐赠函。接受捐赠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索取或者变相索取。

(三)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我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四)严禁将受赠设备挪作他用。

第七十九条 学校构建与地方高校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不断健全校内安全保障机制,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服务与安全保障。

第八十条 学校提高校园信息化技术水平,为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提供支撑。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一条 学校按照市场导向、利益共享、优势互补、合作互赢的原则,坚持开放办学,实行多元主体协同育人。

第八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的合作与交流,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促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八十三条 学校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合作、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园区管委会、行业企业以及国内外学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活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提升服务支撑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第八十五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建设发展的咨询机构,由学校、政府、企事业单位、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六条学校根据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对口帮扶工作。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及时主动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依法接受全校师生员工、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八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具体实施、群团组织和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第八十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党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九十条 信息公开的种类、内容、对象、范围、时限及方式等,由学校另行制定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训为“诚信自强、笃学精业”。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风为“求实创新、和谐发展”。

第九十三条 学校教风为“厚德博学、爱生敬业”。

第九十四条 学校学风为“乐学上进、善用擅技”。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由中心图案和外环组成,中心图案由学校简称“眉职院”汉语拼音首字母“MZY”构成,外环由中文校名、英文校名构成。教职工佩戴红底黄字校徽,学生佩戴白底蓝字校徽。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旗面由校徽图案和中文校名组成。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bob体育投注官网下载 校歌》。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28日。

第九十九条 学校网址为www.girev88.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核、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眉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应予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

(三)举办者依法要求修改章程。

(四)其他应修订章程的合法合规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对本章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Baidu
map